在全市清理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團兼職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朱庫成
(2014年10月10日)
同志們:
今天把大家請來,召開清理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工作會議,主要是貫徹中央關于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落實中組部、省委組織部和省民政廳有關文件精神和會議部署,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切實做好清理規范工作。
剛才,市民政局張局長就清理規范工作的主要內容、方法步驟和時間安排作了比較詳細的布置,希望各區各單位認真組織傳達學習、抓好貫徹落實。這里,我再講幾點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統一思想認識,深刻領會清理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反復強調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清理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工作,是在這個大背景、大形勢下作出的一項重要決定,是貫徹落實從嚴治黨要求的一項具體舉措。對這項工作的理解認識,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
(一)清理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工作,是貫徹落實中央從嚴管理干部要求的重要舉措。黨要管黨,首先是管好干部;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根據中央的部署要求,中組部相繼組織開展了一系列專項治理工作,比如,整治超職數配備干部問題、清理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加強“裸官”管理、開展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等等。經中央批準,中組部今年6月印發《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對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情況進行摸底和清理規范。
當前,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總的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亟待規范的問題,比如,有的退(離)休干部兼職過多;有的以兼職為名,利用個人影響找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錢、要車、要辦公場所;有的在兼職社團領取較高薪酬等等,造成了一些不良影響,干部群眾對此反映比較突出。開展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的清理規范工作,是進一步深化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工作需要,是堅持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部署,是突出問題導向、聚焦重點難點的務實舉措。
中組部關于清理規范工作的文件印發以后,省里高度重視,專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規定》,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9月底召開專題會議進行部署。市里對這項工作十分重視,市委常委、組織部長胡志強同志專門作出批示,要求按照中組部、省委組織部的部署,認真細致做好工作。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就做好這項工作進行了多次研究,今天召開這次會議進行專門部署。希望各區各單位高度重視,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上來,充分認識清理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團兼職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二)清理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是推動社團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創新社會治理,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激發社會組織活力。近年來,各類社會團體快速發展,覆蓋面日益擴大,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繁榮文化事業、創新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新時期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成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力量。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社團建設發展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比如,領導干部退(離)休后在各類社團兼職情況日益增多,在規范管理和有效監督方面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有的社團兼職領導過多,戴著官方、半官方的“帽子”,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攤派會費、搭車收費、資金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給一些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帶來可乘之機,不利于社團的健康有序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講,清理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工作,對于維護社會團體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團體職能回歸,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三)清理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工作,是有效發揮退(離)休領導干部作用的重要保障。這次開展清理規范工作,出發點和落腳點都在于“規范”。就是要通過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嚴格貫徹執行制度,將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工作納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就是要有序有效地引導退(離)休領導干部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發揮個人業務專長和經驗優勢,起到政治把關、經驗指導、業務傳授的作用,為促進社團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和諧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清理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工作任務
這次清理規范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時間緊、要求高,各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工作責任,把握時間節點,保證按時按要求完成任務。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市里高度重視此次清理規范工作,市委組織部會同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對省里文件進行了轉發,組建了清理規范工作專班,具體負責清理和規范的日常工作。今天參加會議的同志回去以后,要抓緊做好兩件事:一是要將會議精神盡快向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同志匯報,督促黨委(黨組)專題研究清理規范工作,組建工作專班,落實責任領導。二是要通過工作會、座談會、傳閱文件等形式把清理規范文件精神盡快傳達到所管理的每一個社團和本區本單位每一名退(離)休領導干部,切實做好宣傳發動工作。
(二)要明確工作任務。根據中央和省里關于清理規范工作的安排,今天到會的同志,可分為三類工作主體:第一類是清理規范工作的組織者,即各個區(開發區、功能區);第二類是社團業務主管單位,據初步統計,在座的共有67家;第三類是退(離)休干部所在單位,在座每家單位都可能是這類主體,具體需要根據實際清理情況確定??陀^來說,社團業務主管單位和退(離)休干部所在單位可能存在交叉重復,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么該單位既要履行社團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也要履行退(離)休干部所在單位的職責。
對各個區來說,作為清理規范工作的組織者,要參照省里、市里的做法,由區委組織部會同區民政局成立工作專班,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清理規范工作有序推進。及時向市清理規范工作專班報告工作進展情況,按時報送全區清理規范工作總結及有關統計表格。
根據省里統一要求,社團業務主管單位是此次清理規范工作的一條主線,承擔著重要的職責。因此,每個業務主管單位要按照文件要求,抓緊對工作任務進行分解細化,督促所主管的社團對退(離)休領導干部的兼職情況認真清理;對于確需退(離)休領導干部兼職的,要先按照文件要求進行審核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再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社團領導機構按程序選舉產生后,再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與備案手續,任務非常重,程序要求很嚴格。省里明確規定,各社團業務主管單位要負責所主管社團的領導干部兼職的清理規范,也就是說,只要是在本單位主管的社團中兼職的,不論是本單位干部還是其他單位干部,都由社團業務主管單位統一進行清理統計、辦理報批手續。
對退(離)休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來說,要積極協助社團業務主管單位做好清理規范工作,重點是做好干部兼職征求意見的回復工作?;貜鸵庖娨⒁獍盐諆牲c,一是要按照退(離)休干部兼職的有關規定,由單位黨委(黨組)對干部兼職事項進行集體研究后,再予以回復;二是在回復意見時,不僅要證明該同志是否為本單位退(離)休干部,還要明確地簽署對該同志到社團兼職事項是同意還是不同意的意見。
另外,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退(離)休市管干部在社團兼職事項報市委組織部審批;中管和省管干部報市委組織部匯總后,集中報省委組織部和中央組織部審批和備案。
(三)要把握時間要求。近年來我市社會團體發展較快,有的區和單位主管的社團數量較多,這次清理規范工作,既要摸清目前退(離)休領導干部兼職情況,又要同步按新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各社團還要按要求召開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各區和有關單位還要進行數據匯總上報,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大家一定要增強時間觀念,把握時間節點,按照全市統一安排,確保按時保質完成任務。根據全省清理規范工作的時間表倒排,各區和市直單位必須于2014年11月20日以前將清理規范工作總結及有關統計表格上報市清理規范工作專班。在市民政局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也要按11月20日的時間要求,向專班報送清理規范工作總結和有關統計表格。
三、嚴格遵守紀律,確保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團兼職清理規范工作有序進行
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團兼職清理規范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類社團,需要有關各方切實履責,嚴守紀律,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將這項工作抓出成效。
(一)遵守工作紀律,維護制度嚴肅性。加強退(離)休干部在社團兼職的審批與管理工作,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在此次清理規范工作中,全市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來,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一是要全面清理、不留死角。今天會后,各區各單位對所管理的社會團體組織要進行全面摸底,不管是登記了的,還是未進行登記的,不管是在正常開展活動的,還是未正常開展活動的,都要進行清理排查,把底數弄清。二是要堅持原則、嚴格審批。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中央和省里文件要求,逐條對照可以兼職的情形和兼職資格條件,對干部兼職事項進行嚴格審批。組織(人事)部門對審批事項應實行臺賬管理,注意防止出現1名干部在2個以上社團兼職的情況出現。三是要應報盡報,不得瞞報漏報。作為社團和社團業務主管單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對清理前和清理后的退(離)休干部兼職情況都要如實填報,不得隱瞞、不得遺漏。中央和省、市委對此次清理規范工作有明確的紀律要求,對于工作組織不力、敷衍塞責的,對于不如實報告情況、弄虛作假的,對于把關不嚴、違規審批的,一經發現,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注意正面引導,做好政策宣講。這次清理規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強,從事這項工作的同志要耐心細致地做好有關工作。具體要把握好三點:一是要將此項工作定性為清理規范退(離)休干部在社團的兼職行為,主要是規范,而不是簡單的清理。因為中央、省里對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這次清理規范工作是貫徹中央和省里文件精神,按要求對兼職情況進行的清理規范,而不是將退(離)休干部從社團中清理出去,符合兼職條件的,仍可繼續兼職。二是要充分肯定退(離)休干部在兼任社團職務時所作出的貢獻和取得的成績。大多數退(離)休干部在社團兼職期間,積極發揮余熱,大力溝通協調,出謀劃策,多方呼吁奔走,客觀上促進了社會團體的發展,也為社會提供了大量服務。還有一部分退(離)休干部在社團兼職,是由組織安排的,是一種組織行為。只有充分肯定退(離)休干部在社團所做的工作,才能使清理規范工作得到退(離)休干部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注意宣傳方式。盡量采取工作會、座談會、傳閱文件等形式傳達政策要求,避免媒體炒作。對于清理規范工作的有關情況,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開發表文章、意見、講話或者接受媒體采訪。針對可能引起的社會熱議,各區各單位要密切關注輿情,及時將相關情況向市清理規范專班報告,便于做好輿論引導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三)構建長效機制,鞏固工作成果。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工作,是一項長期任務,不能集中抓一陣就完事,必須常抓不懈。清理規范工作完成以后,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上級文件要求,加強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團兼職的審批管理工作,不得再出現新的違規審批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團兼職的情況。根據中央和省、市委查處組織人事違規行為的有關規定,對于有政策明確規定不得審批的事項,如違規進行審批,除審批的事項一律宣布無效外,還要嚴肅追究有關審批人員責任。各區各單位要把清理規范成果轉化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退(離)休領導干部兼職情況報告、臺帳登記、定期檢查等制度,探索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長效機制,切實鞏固清理和規范工作成果,有效防止反彈。
在全市清理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團兼職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市民政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張明武
(2014年10月10日)
同志們:
根據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的要求,今天召開專題會議,對我市清理和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根據會議安排,現就我市如何貫徹落實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規定的通知》(鄂組通〔2014〕73號)的有關精神,講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基本情況
目前,我市共有社會團體2048家,其中市本級社會團體543家,行業協會175家,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的社團368家。從我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掌握的情況看,經過多次清理和規范,我市行業協會基本清退了領導干部兼職,但其他社團離退休干部兼職情況還普遍存在。比如,有的離退休領導干部沒有履行審批手續違規兼職;有的離退休領導干部兼任多個社團職務;有的離退休領導干部兼職超過兩屆;有的離退休領導干部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有的離退休領導干部兼任社團法定代表人,造成社團行政色彩太濃,脫離了社團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發展方針,不利于社團自律管理,不利于推進政社分開,這次都必須納入到此次清理規范的范圍。
二、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
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規定的通知》精神,對這次清理規范的主要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
一是擴大了嚴令禁止兼職的社會團體范圍。原來是行業協會商會不得由退(離)休領導干部兼職,這次明確為行業協會商會和以企業會員為主的社會團體(含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境外非政府組織分支(代表)機構均不得由退(離)休領導干部兼職。
二是明確規定退(離)休領導干部只能在一個社會團體兼任職務。原來原則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任職要按程序報批,經批準后才能任職,但對退(離)休干部是否可同時在多個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缺乏明確規定。這次明確規定退(離)休領導干部不能同時在多個社會團體任職,只能在一個社團兼任職務。
三是擴大了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任職的審批范圍。原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是指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分支(代表)機構正副會長(主任委員)?,F在除上述職務外,將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的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也納入了審批范圍。
四是全面禁止取酬。原來只對在職黨政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不得取酬有明確規定,但對退(離)休領導干部和不具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在社會團體兼職取酬無明確限制性規定。但這次明確規定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不能領取任何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
五是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任職情況報告制度。這次規定,退(離)休領導干部每年年底應將本人在社會團體履職情況、取酬情況、廉潔自律情況等向本人人事關系所在黨委(黨組)書面報告。
六是擴大了參照執行范圍。原來作出類似規定時,只要求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這次首次將國有企事業單位納入調整范圍,國有企業和無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中兼任職務,在此次政策調整中需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有關問題的把握
(一)適用范圍
《規定》適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和無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關于禁止取酬問題
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團兼任名譽職務、領導職務(包括分支(代表)機構領導職務)、常務理事、理事不得在社團領取薪酬、獎金、津貼、電話費、誤餐補助、差旅補助等報酬或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對于因開展工作必須的工作支出,如工作日午間餐可由社團統一安排購買,實際發生的電話費可據實報銷,因公出差可按規定領取差旅補助等,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定額定期發放相關補貼。
(三)關于如何把握干部管理權限問題
按照“誰任命、誰審批”的原則辦理。退(離)休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的審批權限與在職干部一樣執行。尤其是省管、中管干部要報省委組織部、中央組織部審批,審批時間過程比較長,必須盡快啟動,盡早報批,否則很難按時完成清理規范任務。
(四)關于擔任社團法人問題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離)休干部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團,不得擔任社團法定代表人。因工作特殊需要,退(離)休干部可在涉及政治、法律、民族、宗教、對外交往、社會科學研究、社會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社團兼任法定代表人。
(五)關于不得超齡超屆問題
退(離)休干部在社團兼職最多兩屆,最高任職年限為70歲。當社團換屆時,擬任社團職務人員應身體健康,能滿足任滿一屆的需要。
(六)關于普通干部兼職問題
《規定》第13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黨政機關所有退(離)休干部。”這就是說,退(離)休黨政干部不論職位高低,只要在社會團體擔任名譽職務、領導職務、常務理事、理事都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七)關于因超過任職年齡界限免職未退人員在社團兼職問題
因年滿60周歲或領導班子換屆時超過提名年齡界限免職但未退休的干部,按在職干部有關政策執行。企事業單位內退人員,按退休干部有關政策執行。
(八)關于在職人員與退(離)休人員政策銜接問題
在職黨政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仍暫時執行現行政策,即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武漢市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武組文〔2013〕118號),待國家相關政策出臺后,再行調整。國家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國家機關干部在社團、民非、基金會兼職的相關規定,以全面規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社會組織的兼職行為。
四、有關要求
(一)清理規范要各部門協調配合完成
在實行行業協會商會類、公益慈善類、科技類、城鄉社區服務類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過程中,有的單位片面認為,四類組織全部沒有了業務主管單位;有的單位向社團下發批復,不再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按照現行政策,對于已成立的社團,只有業務主管單位向同級民政部門專門發函不再作為某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且得到同級民政部門的復函確認后,民政部門才將其作為直接登記的社團對待,否則,業務主管單位仍然對該社團負有監管責任。希望各業務主管單位切實履行業務主管責任,切實做好清理規范工作,民政部門也要主動加強聯系和溝通服務。
(二)清理規范要與日常監管相結合
我們在日常年度檢查和專項檢查中發現,我市還存在一些不參加年檢、不按時換屆、不開展活動的“僵尸型”社會團體,這次專項清理規范要與社會團體精細化管理結合起來,對類似“僵尸型”社會團體要按照有關規定,逐一下達整改通知,該撤銷的撤銷,該注銷的注銷,該實施行政處罰的予以行政處罰,確保我市社會團體發展質量,提高我市社會團體公信力。
(三)清理規范要與培育發展協同推進
清理規范工作不是孤立的,它關系到社團的方方面面,影響著未來一個時期社團的發展。清理是手段,不是目的,清理規范的目的是推動政社分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社團健康有序發展,引導社團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要將清理規范放在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有關激發社會組織發展活力、轉變國家治理方式、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大背景下來謀劃,處理好清理規范與培育發展、維護穩定的關系。
同志們,此次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兼職工作,是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的文件精神,是回歸社會組織民間性、自律性的本質要求,是推進政社分開、釋放社會組織活力的重要步驟,是構建依法自治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的關鍵措施,我們一定要以高度政治責任感,扎實做好工作,圓滿完成我市清理和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團兼職工作任務。
全市清理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團兼職工作流程
清理規范工作按主體分:1、全體單位;2、社團業務主管單位;3、干部所在單位;4、組織人事部門;5、各區(開發區、功能區)。
一、全體單位
(一)將文件會議精神向單位主要領導同志匯報,提請黨委(黨組)進行專題研究。
(二)以座談會、傳閱文件等形式向社團和退(離)休干部傳達有關文件會議精神,做好宣傳動員工作。
二、社團業務主管單位
(一)(10月15日前)將省市會議精神和文件內容向單位黨委(黨組)匯報,制定工作方案,加蓋單位公章,上報市專班。
(二)(10月17日前)召開所主管社團負責人會議,傳達文件精神,布置工作。
(三)(10月19日前)指導社團開展具體統計、清理規范工作,做好摸底排查統計,逐人登記造冊。
(四)(11月15日前)視以下三種情形開展具體的清理規范工作。
1、未經批準兼職、符合《規定》兼職條件的,按照武漢市委組織部、武漢市民政局印發的《武漢市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管理辦法(試行)》(武組文〔2013〕118號)文件要求,及時履行審批手續。即:
(1)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部門填寫《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審批表》,送干部所在單位征求意見。市直單位市管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應當經單位黨組(黨委)會議研究,報分管市領導簽字同意;各區市管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應當經區委常委會研究,報區委書記簽字同意。
(2)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干部主管部門審批。涉及中管干部和省管干部兼職的,由市委組織部向省委組織部呈報。其中,涉及中管干部兼職的,由省委組織部按照規定程序報中央組織部審批。
(3)干部主管部門依據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進行審核,做出是否同意兼職的決定。涉及市管干部兼職的,應當經市委組織部辦公會研究決定。
(4)經批準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應當按照所在社會團體章程履行規定的程序后,再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5)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干部主管部門呈報以下材料:
①關于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專題請示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社會團體的性質、任務和成立時間,批準社會團體成立的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干部現任或原任職務,兼職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已在其他社會團體中兼職。如社會團體換屆,領導干部需要繼續兼職的,要說明干部本人已兼職的時間和任期;如領導干部新兼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主席)職務,需說明原任會長(理事長、主席)不再任職的原因。
②《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審批表》(一式三份),加蓋擬兼職社會團體及其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印章。
③擬兼職社會團體的章程。
④社會團體上屆領導人員名單和擬任領導人員名單。
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或《非法人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及復印件;新籌建的社會團體,須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同意籌建的文件。
⑥市管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須提供黨委(黨組)會議記錄(復印件)和分管市領導或區委書記的簽批件。
⑦其他需要呈報的材料。
2、不符合《規定》兼職條件的,按照社會團體的章程規定辭去職務。領導干部本人向社團提出書面辭職報告,經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形成會議決議。
3、經批準已兼職且符合《規定》兼職條件的,上報履職報告以及是否取酬等情況。退(離)休領導任職滿一屆的,出具財務審計報告,未滿一屆的,出具任職年限的財務報告。
(五)(11月17日前)做清理規范后的二次統計。
(六)(11月18日前)督促所主管社團召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新的社團負責人,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備案材料。
(七)(11月20日前)向市清理規范工作專班報送加蓋黨委(黨組)公章的清理規范工作總結和統計表格,同時報送電子版。
三、干部所在單位(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1、(10月15日前)將會議精神和文件內容向單位黨委黨組匯報。
2、(10月17日前)召開座談會,及時將文件精神傳達到所管每一位在社團兼職的離(退)休干部,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3、(11月2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配合做好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報批手續。重點做好干部兼職社團業務主管單位征求意見的回復工作。加蓋本單位黨委(黨組)公章的回復意見,包括:證明該同志是否為本單位退(離)休干部和明確是否同意該同志兼職的意見。
四、組織(人事)部門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及時受理業務主管單位上報的有關領導干部兼職的材料,按照規定進行審批。
五、各區
1、(10月15日前)將會議精神和文件內容向區委、區政府匯報,成立工作專班,制定工作方案,加蓋單位公章,上報市專班。
2、(10月17日前)召開全區工作動員部署會議,傳達文件精神,布置工作。
3、(10月20日前)區專班可參照市里工作流程,開展具體清理規范工作。
4、(11月20日前)向市專班報送加蓋單位公章的清理規范工作總結和統計表格,同時報送電子版。
注:市清理規范工作專班設在市民政局(江岸區高雄路105號)708辦公室,聯系電話8576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