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關于在全市
開展2015年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市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全市各社會組織:
為依法實施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提升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水平,根據民政部和省民政廳要求及《武漢市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現就在全市開展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評估依據和標準
依據《武漢市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武民政規[2013]1號)(以下簡稱《辦法》)和《武漢市社會組織評估指標》(以下簡稱《指標》),對社會團體實行綜合評估,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規范化建設評估,評估結果共分五個等級。
二、評估組織工作
按照登記管理權限,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類評估。依照《辦法》和《指標》,依托相應的獨立運作的評估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步驟組織實施。市、區民政局成立由專家學者和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復核委員會和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社會組織的評估工作。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原則上委托第三方具體組織實施。
三、評估對象要求
凡依法登記滿兩年,具備《辦法》規定條件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本著自愿的原則,即可提出評估申請。市民政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和由市民政局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原則上要參加評估。
四、評估基本內容
社會團體分為行業性、學術性、專業性、聯合性四種類型,分別對各類社會團體的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四大方面進行評估。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對基礎條件、內部治理、業務活動、誠信建設和社會評價五大內容進行評估(詳見《指標》)。
五、評估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評估申請階段(完成時限:4月1日—5月31日)。自愿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填寫《2013年武漢市社會組織評估申請表》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送登記管理機關。
(二)評估自評階段(完成時限:6月1日—7月15日)。符合參評條件的社會組織對照《指標》完成自評、向評估機構提交相關申報材料,做好實地評估相關準備工作(所需申報材料可登陸武漢社會組織網下載查看)
(三)實地評估階段(完成時限:7月15日—9月30日)。各級評估機構對獲得參評資格的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作出初步評估結論。
(四)等級評定階段(完成時限:10月1日—31日)。各級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召開評估會議和開展公示期內復核工作,確認最終等級評估。
(五)工作收尾階段(完成時限:11月1日—30日)。向社會組織授牌和頒發評估等級證書。整理資料,歸入檔案。各區民政局上報評估工作總結給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將評估有關情況上報省民政廳和民政部。
六、評估結果應用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5年。獲得3A以上(包括3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優先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推薦先進,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可以優先獲得政府獎勵和資助。獲得4A以上(包括4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免除年度檢查2年。
七、有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區、各有關部門和各類社會組織要高度重視,提高對評估工作的認識,把評估工作作為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積極參加評估。
(二)周密組織,精心安排。我市開展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成效如何,將對社會組織產生重要影響。各區要高度重視,認真參照《辦法》和《標準》組織實施,分管領導親自抓,科學、周密籌劃安排,把評估工作做細做實。
(三)規范操作,嚴肅紀律。評估機構要遵守評估工作紀律、程序和規定,確保評估公平、公正、公開,確保評估結果真實有效。
(四)密切配合,搞好宣傳。社會組織種類繁多、涉及面廣,民政部門要與各業務主管單位搞好協同,注重宣傳,鼓勵社會組織積極參與,保證評估順利實施。
附件:1.2015年武漢市社會組織評估申請表
2.2015年武漢市社會組織評估單位信息匯總表
武漢市民政局
2015年4月27日
武漢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5年4月27日印發 |
附件1
2015年武漢市社會組織評估申請表
社會組織 名 稱 |
登記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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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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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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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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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傳真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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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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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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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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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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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 |
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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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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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主管 單 位 |
主管處(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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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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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自愿申請參加本年度社會組織評估?,F承諾如下: 一、熟悉社會組織評估的基本條件,嚴格遵守評估的各項要求,規則和紀律; 二、認真完成本單位的自評,并積極配合評估機構實地考察和初評; 三、填報的本單位基本信息和所提供的評估材料全面、真實、準確無誤; 四、其它需說明的問題 。 特此承諾! 社會組織名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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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主管單位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
登記管理部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
備注:此表一式二份,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部門各一份。
附件2
2015年武漢市社會組織評估單位信息匯總表
登記機關(蓋章):
序號 |
單位名稱 |
聯系地址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備注:本表由登記機關填報。